挂网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网上市民意见和建议。线下向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等部门征求意见时收到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八条关于“较大变更”“重大变更”的解释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9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较大变更范围的界定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不符,建议按照省文件修改。经研究,我局采纳该意见。
二、因县区项目投资规模相对市级投资规模较小,加上阳西县和阳春市单项工程变更引起增加工程造价界线分别为40万元和50万元,如我区将单项工程变更引起增加工程造价界线定为200万元,则不符合全区项目实际情况。建议第八条第(四)点参照阳西县和阳春市经验做法,并遵循第七条“集体决定”原则,修改为“增加工程造价超出财政审核招标控制价范围而在概算范围内,单项工程变更引起增加工程造价不超过50万元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先行审核,再由工程建设单位牵头召开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审批后再实施。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后超过财政审核招标控制价范围而在概算范围内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先行审核,再由工程建设单位牵头召开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关于工程变更审核联系会参加部门、单位的要求与第八条(二)相同)”。经研究,我局不采纳该意见,单项工程变更引起增加工程造价界线并没有法律规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决定。
三、我区目前存在个别EPC项目未经财政部门审定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但已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建议你局针对该类项目制定相关规定。经研究,我局不采纳该意见,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设计图纸变更管理并非财政职能。
四、建议补充第八条提到的“单项工程”的定义,以免各项目单位对定义产生歧义。经研究,我局采纳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