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阳江市阳东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阳东区北惯镇东莺经济联合社、那霍经济联合社、东莺村豪各里经济合作社蚊子山、鲤鱼尾坑(土名)地段集体土地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北惯镇东莺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8279公顷(12.4185亩)。其中,农用地0.8279公顷(12.4185亩),含耕地0.0057公顷(0.0855亩);
2、拟征收北惯镇那霍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8.6489公顷(129.7335亩)。其中,农用地8.6489公顷(129.7335亩),含耕地0.2316公顷(3.4740亩);
3、拟征收北惯镇东莺村豪各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214公顷(0.3210亩)。其中,农用地0.0214公顷(0.3210亩),含耕地0.0157公顷(0.235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的规定,北惯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为70.20万元/公顷(林地31.59万元/公顷、园地54.06万元/公顷、草地70.2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0.20万元/公顷)。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2%,按照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阳江市(县(市区))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4.69万元/亩的28%的比例(即1.3132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87.0955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平均分配。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10月9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10月23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北惯镇人民政府(联系人:何先生;电话:0662-669525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10月9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阳东区东城镇昌和路3号(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662-6616326;邮编:5299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